“東莞保安服務的方式不太規范,保安人員的權利模糊。保安員權力過大,有的甚至在行使著公安人員的職權。應當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明確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可以采取的服務方式和手段,使得客戶能夠明確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
“東莞保安服務提供的是對服務對象安全利益的保護,因此,保安服務公司及保安員在實施保安服務時,應當特別注意嚴格執行保安服務規定,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在職務執行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不得干涉任何個人或團體的正當活動。例如,不得干預罷工和集會活動。
在超市發現偷盜商品的人可以將其移交公安機關,但不得傷害其人身。在使用電子監視器執行保安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選擇安裝位置,正確使用,以防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等。”
保安員在實施保安服務業務時,必須著裝,可以攜帶護身用具。其著裝顏色、樣式和所攜帶護身用具的種類、規格都應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安人員護身用具的使用,不得超過自我保護的限度,不得傷害他人。私人保鏢也應納入保安行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私人保鏢越來越多。有的私人保鏢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私人保鏢被老板認為“不夠忠心”,頻頻失業。而更多的保鏢則因“以老板的安全為中心”,每天行走在法律邊緣,“如履薄冰”。
根據目前的規定,保安服務不包括為個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服務。“在正規的保安服務公司無法為個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出現了私人保鏢和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務的情況,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務必然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從對保安服務規范管理的角度來看,應當通過制度改革來將所有的安全服務行為都納入到法制軌道,“保安服務的范圍顯得相對較窄,應當建立起以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利益為核心的保安服務體系”。